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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慈溪交通局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八、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范围
1、违反省“四条禁令”及宁波市“四条禁令”。
2、违反上述有关办文、办事和办会制度。
3、违反政务窗口及AB角制,首问责任制等相关服务管理制度的内容,被市机关效能建设职能部门、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明查暗访所发现及群众投诉且查实的问题。
(二)失职追究办法
4、如发生失职追究中第1项情况,分别按省纪委、监察厅有关处罚规定或《慈溪市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处理办法(试行)》(见慈党办〔2004〕34号)执行。
5、如发生责任追究中第2项情况,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凡同一科(室)或部门人员1年内发生2次(含2人次)以上的,则取消当事人或所在科(室)、部门当年度先进评比资格。
6、如发生失职追究中第3项情况,影响行业形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效能告诫,扣发当事人1个月的当年度预发目标考核奖。
7、对按责任追究中第4项、第6项处理的当事人所在科(室)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分别扣发半个月的当年度预发目标考核奖。
8、对按责任追究中第4项、第6项处理的当事人,取消其当年度优秀等级和先进评比资格。
9、凡是同一科(室)或部门人员一年内2人次以上(含2人次)受到第4项、第6项处理的,则通报科(室)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扣发1个月的当年度预发目标考核奖。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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